您所在的位置:首页 > 网络新闻 > 正文

境外旅游机构是否可以在我国境内发布旅游广告

作者:admin 来源: 日期:2023/9/1 10:20:25 人气:14
境外旅游机构是否可以在我国境内发布旅游广告
谢旭阳
有广告企业朋友问:境外旅游机构是否可以在我国境内发布旅游广告?

这个问题在《广告法》《旅游法》及《旅行社条例》等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,从理论上讲似乎是法不禁止皆自由,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。

首先,《旅游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“设立旅行社,招徕、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为其提供旅游服务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,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,依法办理工商登记:…”第二十九条规定“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:(一)境内旅游;(二)出境旅游;(三)边境旅游;(四)入境旅游;(五)其他旅游业务。”“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,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,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。”《旅行社条例》第八条规定“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,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,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。”《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》第三条规定“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一)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;…”这《旅游法》与《旅行社条例》《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旅行社设立许可与经营许可年限条件,境外旅游机构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的。
其次,境外旅游机构显然属于商业机构,其欲发布的广告自然属于商业广告,如在我国境内发布广告自然应当为《广告法》所规制调整。《广告法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,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。”境外旅游机构不可能取得我国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的,而我国对于旅游机构又是实施许可管理制度的,《旅游法》第九十五条明确将违反该法规定,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界定为违法行为,并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。
第三、《广告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“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、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,核对广告内容。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,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、制作、代理服务,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。”承接旅游广告业务的广告经营者、发布者需要依法查验拟代理、发布广告的广告主主体资格证明文件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,并核对广告内容,对于境外旅游机构的旅游广告,因为境外旅游机构不可能拥有我国的旅行社许可证明文件,明显属于证明文件不全的情形,依法不得提供广告设计、制作、代理服务及发布。
第四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思考,境外旅游机构非法到我国境内发广告招徕游客,不仅破坏我国的旅游管理秩序,更关键的是极容易侵犯我国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如果我国旅游消费者贸然到境外出游,与之发生纠纷、或者在境外旅游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,就很难获得有效地保障。对于广告经营者、发布者而言,基于《广告法》第五十六条“违反本法规定,发布虚假广告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,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、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,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。”“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,造成消费者损害的,其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、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。”“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,造成消费者损害的,其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、广告代言人,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或者作推荐、证明的,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。”一旦境外旅游机构的广告内容有虚假误导,旅游出行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,广告经营者、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概率很高。
一是受侵害的旅游出行者追究境外旅游机构的法律责任不易,追究同处国内的广告经营者、发布者的法律责任的难度显然小得多;二是一旦出现虚假广告情形,境外旅游机构,即广告主的真实名称、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通常就有问题了,这就吻合了《广告法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广告经营者、发布者先行赔偿条件了;三是境外旅游机构不可能取得中国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,这种情形下如果仍然予以发布广告,广告经营者、发布者即具有明知、应知的主观过错,完全吻合《广告法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连带责任条件。
鉴于以上分析,境外旅游机构的旅游广告业务还是作罢吧!同理,境外机构的其他广告也得谨慎、谨慎、再谨慎。